1.當醫院照護病患超過定額給付費用,該筆個案費用對於醫院來說就會虧損,但若能讓病患提早治癒出院,醫院所花費醫療費用愈低,就可自該個案包裹定額給付中獲得更多利潤,也就是說DRG是一種截長補短、中性的給付方式。
2.依健保法第62條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對象為醫事服務機構,故醫療費用係支付給醫事服務機構。
3.依據現有實證研究,我國大部分醫師在DRG實施後,執業型態、專業自主性及薪資沒有改變。
4.醫療是團隊工作,照顧一個病人的所有人員就是一個團隊,本署鼓勵醫院在設立薪資獎勵指標時,應將「個人績效導向」改為「團隊績效導向」,以符合未來醫療需求。
5.DRG實施過程中,本署設有申訴專線0800-030-598及醫事人員信箱,即時回應及處理醫師申訴意見及建議,以期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