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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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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維護民眾就醫的權益,避免第5次藥價調整後發生斷藥或換藥情形,健保局於
95年11月3日請各分局調查區域級以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品使用情況,自95年
11月起進行為期半年的調查作業,其結果如下:
(一) 由換藥比率來看,醫學中心換藥比率平均值為0.37%;區域醫院為0.5%,醫學
中心與區域醫院之整體平均換藥比率為0.47 %,且多數醫院無換藥情形。
(二) 由換藥品項來看,醫學中心換藥品項數平均為3.48項,區域醫院為4.03,醫學
中心與區域醫院之整體換藥品項平均為3.91項。

二、 為避免這一波藥價調降而發生換藥情形,健保局也已於96年7月20日再次請各分
局持續進行調查區域級以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藥品使用情況,並已請各分局督
促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對於慢性病用藥應確實於院所內明顯可見之地點公
布藥品品項更換資料,包括換藥原因、藥品資訊及醫師、藥師或相關人員應採
取適當方法主動告知藥品變更(含包裝、外觀)訊息及前後使用之差別,以便
於民眾瞭解個人所使用之藥品資訊。

三、 另外,健保收載藥品皆取得行政院衛生署核發之上市許可證,國產藥廠已實施
「現行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cGMP)」,
所以藥品品質,應有一定水準無虞。依其規範,藥品必須確認療效符合規定,
方可取得上市許可,因此,原開發廠藥與學名藥之品質、安全及療效皆達相同
標準方可上市。另外,美國政府對學名藥的看法:同成分、同劑型含量的藥
品,其療效、安全及品質與原開發廠是一致的。是以,我國學名藥之定價機
制,在一致的療效、品質及安全的條件下,可增加藥品市場的競爭,還可促使
原開發廠藥價格下降,進而減少藥費支出。

四、 為鼓勵新藥納入本保險收載,確保民眾享用新科技之權益,藥價調整時,對於
專利保護的新藥及逾專利有學名藥競爭的藥品,其調整方式是不同的,就本次
調整結果而言,專利保護的藥品,其調整幅度相對低於專利逾期的藥品,所
以,健保局已兼顧民眾用藥權益及醫療資源合理分配。

五、 醫師診療病人時,會依病人病情狀態、特性等因素,選用適當藥品給予治療。
在此亦提醒民眾,若對於本身所使用藥品有任何疑問,可直接向醫師或藥師諮
詢有關藥品使用上的問題,並隨時將個人的用藥狀況詳細紀錄,在下次回診
時,提供給醫師或藥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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