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NHI_LOGO

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0條之1規定,保險人每年應辦理公告調整事項,基於依法行政之職權及健保費基之穩健,爰依照行政院公報及公告法令程序,公告自98年10月1日起,進行健保投保金額之調整。

二、調整事項包括軍公教投保金額全薪納保比率,由現行90.67%,調整為93.52%;由政府全額補助之義務役、替代役男及低收入戶被保險人之定額保險費,由現行1,317元,調整為1,376元;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5人之事業負責人、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及自營業主被保險人最低投保金額,由現行33,300元,調整為34,800元。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瀏覽人次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