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眾如因疾病就醫接受本保險未收載之手術項目,其當次就醫其餘屬本保險已收載之給付項目(如病房費、護理費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條第2項規定,仍予以給付。
- 上述住院接受自費手術案件,考量屬已導入DRG範圍之案件,其自費之主要手術非本保險給付項目,不適以Tw-DRGs支付,故申報當次其餘住院費用時,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不適用Tw-DRGs案件特殊註記」欄位,申報「P:主要手術為健保不給付」。惟若自費手術係屬次要手術之住院案件,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及「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申報。
住院接受本保險未收載之自費手術案件,其當次住院其他健保給付之費用,應如何申報?(107.11.2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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