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診支付標準並未限定特定案件分類,DRG案件若因醫療需要辦理之轉診(不含平轉),可依規定申報轉診相關費用。
- 轉診及接受轉診費用係由特約院所申報後,由本署後續勾稽個案實際就醫情形於每季統一補付。故轉診費醫令之 「醫令類別」申報「G」(專案支付參考數值),其「總量」、「單價」、「點數」及「支付成數」欄位請申報0;若為補報者,補報原因註記申報「2」(補報部分醫令或醫令差價)。
- 申報欄位d24「轉歸代碼」依轉診情境,填報「6(安排至其他醫院)」、「G(依醫囑出院轉機構照護)」、「H(依醫囑出院並轉介照管中心/長照需求評估)」、「I(依醫囑出院並安排居家醫療)」、「J(依醫囑出院並轉社區精神醫療)」、「L(依醫囑出院,已無需於本院繼續接受治療,但仍需接受後續醫療服務,下轉至適當院所)」;d108「轉往之醫事服務機構代號」需填報轉往之院所代號。診察費點數填報原診察費費用。
DRG案件是否適用轉診支付標準?(107.12.2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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