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RG支付制度係以同次完整住院為支付單位,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視為另一人次之住院申報案件,惟二案合併審查,若認定14日內再住院之案件與前次住院有關且第2次住院係因第1次過早出院…………等不合理行為造成者,則由審查結果認定後支付。
2.二次住院獨立申報之案件,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7條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保險對象以同一疾病(ICD-10-CM前三碼)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應予合併計算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DRG支付制度係以同次完整住院為支付單位,出院後14日內再次住院,視為另一人次之住院申報案件,惟二案合併審查,若認定14日內再住院之案件與前次住院有關且第2次住院係因第1次過早出院…………等不合理行為造成者,則由審查結果認定後支付。
2.二次住院獨立申報之案件,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7條暨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保險對象以同一疾病(ICD-10-CM前三碼)於同一醫院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者,其住院日數應予合併計算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