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支付通則二,各Tw-DRGs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所訂各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至門診或急診申報,或採分次住院,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療費用不予支付。惟考量Tw-DRGs支付制度下,醫院為提升管理效率,降低不必要住院日數,而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於門診或急診執行時,本署同意自99年9月(費用年月)起,應將該門急診費用合併於該Tw-DRGs案件申報。
二、另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填表說明」註14所述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其費用應以合併於住院費用申報為原則,至於診察費之申報仍應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通則九「門診或急診當次轉住院,如仍由同科醫師診治,門診診察費或,住診診察費應擇一申報。」辦理。
三、本署98年10月20日健保醫字第0980059617號函,有關急診轉住院之案例,本署重申未強制須合併住院案件申報,合先敘明;惟特約院所若將當次急診轉住院個案合併住院申報者,其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段之「入院年月日」,自99年1月起(費用月份),則以急診就醫日為「入院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