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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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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年1月Tw-DRGs實施後,除保留之論病例計酬項目以案件分類2、A2論病例計酬申報外,其餘之案件均不應以案件分類2、A2論病例計酬案件申報,若屬不適用Tw-DRGs之案件,則以案件分類1(A1)或3(A3)申報。

2.承上,99年1月實施Tw-DRGs之論病例計酬案件,若住院總天數>30日,屬不適用Tw-DRGs之案件,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段欄位IDd102不適用註記應為7,住院超過30日之個案,並以案件分類1或3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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