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科技評估(以下稱HTA)期間或已完成HTA評估後不同意納入健保給付」之診療項目健保尚未給付,故不屬於Tw-DRGs範圍,是類案件不適用Tw-DRGs案件特殊註記請填寫「M-HTA診察費等論量申報」,當次手術費以及所需之相關特材由保險對象全額自費;其他住院費用(包含診察費、病房費、檢查費、藥費、麻醉費等)醫療院所仍得以論量計酬方式向本署申請給付(不得要求民眾自費)。
有關原應屬Tw-DRGs範圍案件,因接受「醫療科技評估(以下稱HTA)期間或已完成HTA評估後不同意納入健保給付」之診療項目者,當次住院之診察費等相關住院費用如何申報?(104.2.1修訂)(104.10.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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