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RG513原為論病例計酬項目,其RW係由論病例計酬支付點及各年度的SPR值回推,故無上/下限臨界點,且實施DRG後不得加計層級別、山地離島加成,及CMI加成。
2.依Tw-DRGs支付通則規定,計算Tw-DRGs支付點數計算公式為RW×SPR×(1+基本診療加成率+兒童加成率+CMI加成率+山地離島地區醫院加成率),現因該DRG以回推計算後之RW、當年度的SPR值及不得加計層級別、山地離島及CMI加成計算後之支付點數,因RW取至小數點第4位之因素,不等於15,669點,產生支付點數之計算疑義。
3.為避免醫院產生DRG支付點數之計算疑義,DRG513之支付點數計算為RW×SPR(不得加計層級別、山地離島及CMI加成),不為固定之15,669點,惟RW之計算方式同說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