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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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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六、(六)之4規定,次診斷為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核實申報化療費用,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1)次診斷為癌症或性態未明腫瘤(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之診斷碼詳支付通則)。

(2)處置碼為化療、荷爾蒙療法(癌症及性態未明腫瘤之個案之處置碼詳支付通則)。

(3)核實申報項目:支付標準醫令代碼為37005B、37025B、37031B~37041B(口服化療藥除外),或個案使用之化療藥品。

2.但礙於疾病編碼原則,病患使用化療注射劑及荷爾蒙注射劑應編處置碼,於費用申報時,化療注射劑將檢核次診斷、處置碼及醫令代碼( KC00756265及KC00757255只檢核次診斷),荷爾蒙注射劑檢核次診斷碼及處置碼,如為一般錠劑膠囊劑、內服液劑、外用噴霧劑之化療藥品,則檢核次診斷及醫令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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