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加計點數之計算方式為實際醫療點數減定額,如果2者相等,相減後差為0,亦無加成,所以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小於或等於定額不得加計額外點數。第四點(二)1之(1)、(3)比照辦理,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小於(等於)下限臨界點、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大於DRG定額,惟DRG定額大於(等於)上限臨界點,亦不得加計額外點數。
「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第四點(二)1之(2)規範實際醫療服務點數小於DRG定額不得加計額外點數,且不得向病患收取費用,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定額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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