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六之(二)之病例組合指標Case Mix Index(CMI)加成率,係考量DRG分類架構未臻完善,暫時依醫院CMI值予以校正,所以採用的資料範圍為全院資料,排除代辦及不完整資料、精神病患、入住慢性呼吸照護病房及一般病房的呼吸器依賴患者之有效資料。
2.按上述有效資料因涵蓋Tw-DRGs範圍及不適用Tw-DRGs個案,故本署依其診斷碼及處置碼,予以重新分類。
3.例如103年適用之各醫院CMI值:
(1)以102年1月29日公告之100年版Tw-DRGs分類表為主,第1版DRG分類表為輔,重新分類共計1290項虛擬DRG碼,再依據分類後各DRG平均每人次點數/全國平均每人次點數,得出各虛擬DRG碼的權重(此權重與103年6月6日公告權重表(區分103年1月至6月適用及103年7月1日起適用2版本)之權重不同)。
(2)上述資料,Σ各醫院之RW/Σ各醫院個案數,即可得各醫院之CMI值。
4.各醫院自行計算之CMI與本署公告數值有落差的主要原因如下:
(1)統計之資料範圍不同,因計算各醫院CMI採用全院資料,醫院自行計算時通常僅採用Tw-DRGs範圍資料。
(2)採用之RW不同,醫院自行計算時通常採用DRG公告之附表7.3之權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