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申報資料統計基本診療加成率:
(1)計算各DRG權重之資料,有關基本診療項目支付點數係以地區醫院支付標準校正後計算得之,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教學醫院及新制醫院評鑑優等地區醫院之基本診療醫令,以地區醫院點數校正。
(2)現行支付標準中基本診療項目之病房費、護理費、藥事服務費等支付項目,因醫院設置基準、評鑑標準對各層級人力及設備的要求不同,層級間的支付點數有所區別。
(3)上述計算權重時已按地區醫院支付標準計算,因此在計算DRG支付點數時必須以基本診療加成反映現有支付標準層級間的差異。
(4)基本診療加成率計算公式:依資料期間年底的特約類別調整之醫療服務點數/依地區醫院支付標準校正後的醫療點數-1。
2.為逐步落實同病同酬,朝向縮小層級間基本診療支付點數的方向努力,同意擴大基本診療加成對象及加成率,將地區教學醫院的基本診療加成率由3.2%調整為5%,地區醫院由0%調調整為5%。因調整基本診療加成率所增加點數由各年度醫院總額-「推動及鼓勵DRG」之專款及醫院總額一般部門之點值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