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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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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W部分:

(1)99年至102年適用之權重、上/下限臨界點、幾何平均住院日,因為避免不同MDC導入年度差異,導致上述參數有系統性的計算誤差,經99.11.11召開之99年度第3次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討論,於DRG全部導入後適當時機,整體重新計算,導入過程中維持以97年申報資料進行統計。

(2)103年起適用之參數:依102年度第6次(102年12月19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決議,103年起適用之RW、SPR、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醫療服務點數下限臨界點等相關計算參數修訂為依前一年(101)醫療服務點數計算,並於次年(103)年適用。

2.標準給付額:每年依時間遞延依序,按通則規定-「實施前後總點數中平原則」及「超過上限臨界點之支付點數占總Tw-DRGs支付點數之5.1%原則」之原則重新計算,例如目前103年採101年住院申報資料計算,同時校正101年、102年期間支付標準調整內容。

3.醫院CMI值:每年依時間遞延依序計算各醫院全部住院案件(不含精神病患、入住RCW及一般病房之呼吸器依賴患者)之CMI值。例如103年採101年住院申報資料計算。同時校正101年至102年期間支付標準調整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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