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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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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健保法規定優先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品項。

2.已納入健保給付品項,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醫事服務機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特材)全額自費,惟醫療處置相關費用仍由健保給付(醫院不可向病人收取自費特材以外之自費費用),DRG點數需扣除自費特材之原健保給付特材品項之支付點數,自費特材品項由醫事服務機構自行併同醫療費用申報,特材醫令類別應申報「F-自費特材項目-不符給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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