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年總額的額度,經過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協定過程參考了付費者能力、醫療需求,使總額的成長率符合經濟發展。
2.歐洲國家中包括德國、英國、法國、荷蘭、波蘭等國均是總額支付制度下,採行DRG支付方式。
3.DRG是一種同病同酬的支付方式,同病同酬下,醫院/醫師做得越「好」獲利越多;現行的論量計酬是做得越「多」領得越多。以病患就醫權益作為考量時,應該實施DRG,讓病患獲得「好」品質的醫療服務。
4.DRG除了可以提升醫療服務效率外,未來實施論品質支付時,透過DRG的分類,可以比較醫院間醫療服務的品質,是未來論品質支付的重要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