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Tw-DRGs支付通則規定,DRG案件使用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之自費特材, DRG支付點數需扣除自費特材替代之原健保給付特材品項之支付點數,替代之特材品項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自行併同醫療費用申報。
2.為配合上述支付通則規定,本署已完成「人工膝關節及髖關節之自費醫材與被替代健保品項對照檔」,並將檔案建置本署全球資訊網(首頁/藥材專區/特殊材料/自費醫材健保替代品項對照檔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x?menu=21&menu_id=713&WD_ID=850&webdata_id=5422),此對照檔自106年7月1日起列為審核不予支付作業。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
3.其餘特材項目,醫院未依規定申報自費特材或被替代之健保特材,應依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及專業審查核定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