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申報之醫療服務內容時,應以「項目」為單位採核實申報或內含於DRG支付點數,不可選擇部份醫令核實申報。(例如住院中總共洗腎3次,則3次洗腎點數均採核實申報,或3次均含於DRG定額内。)
通則六、(六)所列各項得另行核實申報項目如:多胞胎新生兒費、特定範圍生物製劑、化(放)療、呼吸器及洗腎點數等,是否可以選擇部份醫令數採核實申報或部份含於DRG定額內申報?(例如住院中總共洗腎3次,其中1次含於DRG定額内,另2次採核實申報。)
- 發布日期
- 更新日期
- 瀏覽人次
- 71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核實申報之醫療服務內容時,應以「項目」為單位採核實申報或內含於DRG支付點數,不可選擇部份醫令核實申報。(例如住院中總共洗腎3次,則3次洗腎點數均採核實申報,或3次均含於DRG定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