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上限臨界點,且大於DRG定額時,其額外加計之特材點數應以DRG定額至實際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差額之70%計算,即【實際醫療服務點數(上限臨界點)- DRG定額】*70%,以特約醫事機構住院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ID-p3醫令代碼H00021/22申報。
「DRG支付制度下新增全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因應方案」四(二)2之(2)規定以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算額外加計點數,假設實際醫療服務點數等於上限臨界點,且大於DRG定額時,其額外加計之特材點數應如何計算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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