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DRGs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三規定「住院日超過30日之案件」不適用Tw-DRGs之個案,其認定方式為歸戶後同一住院人次之急性病床天數+慢性病床天數>30天者。
例如:
1.住院日9月1日(9月有30天),出院日10月1日,急性病床天數30天,屬Tw-DRGs適用範圍。
2.住院日10月1日(10月有31日),出院日11月1日,急性病床天數31天,此個案住院日超過30日,不屬Tw-DRGs適用範圍。
3.住院日9月1日,出院日10月5日,急性病床天數21天,慢性病床天數13天,總住院天數34日,此個案住院日超過30日,不屬Tw-DRGs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