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六規範,核實申報項目包括多胞胎(第2胎以上)之新生兒費、第1年導入期間同次住院期間之安胎費用、個案使用化(放)療之診療及藥費、呼吸器、洗腎費用、特定範圍生物製劑等項,其核實申報點數不含於DRG支付點數,其點數亦不得計入本通則六所稱實際醫療服務點數計算。
2.案例(1)有合併症/併發生之剖腹生產(雙胞胎),DRG370,上限臨界點為40,896,該產婦DRG申報點數為36,500點,雙胞胎另計1人新生兒照護費為4,000點,此個案判斷上限臨界點之實際醫療點數為36,500點(非36,500點+4,000點) 未超過上限臨界點,不支付超過上限臨界點之邊際成本;案例(2)顱骨切開術,創傷除外,年齡大於等於18歲,有合併症或併發症,DRG00101,上限臨界點為352,959,該病患DRG之實際醫療點數為327,342點,另有得核實申報之洗腎費用為41,800點,此個案判斷上限臨界點之實際醫療點數為327,342點(非327,342點+41,800點) 未超過上限臨界點,不支付超過上限臨界點之邊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