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量現行論病例計酬多胞胎第2胎以上(含)之新生兒照護費採核實申報,DRG(3.4版)已於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六之(四)增列「生產DRG之權重僅計算當次產婦及一人次新生兒費用,新生兒如為雙胞胎以上得另計一人次新生兒費(多胞胎類推)。」之規定。
2.為使申報資料正確,對於上述核實申報之多胞胎新生兒照護費,於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將增加檢核邏輯-必須是MDC14(妊娠、生產與產褥期)且同時申報醫令碼57114C(自然生產新生兒照護/每人次)、57115C(剖腹產新生兒照護/每人次)、57116B(嬰兒室繼續治療照護費/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