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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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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量現行論病例計酬多胞胎第2胎以上(含)之新生兒照護費採核實申報,DRG(3.4版)已於Tw-DRGs第一章支付通則六之(四)增列「生產DRG之權重僅計算當次產婦及一人次新生兒費用,新生兒如為雙胞胎以上得另計一人次新生兒費(多胞胎類推)。」之規定。

2.為使申報資料正確,對於上述核實申報之多胞胎新生兒照護費,於住院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將增加檢核邏輯-必須是MDC14(妊娠、生產與產褥期)且同時申報醫令碼57114C(自然生產新生兒照護/每人次)、57115C(剖腹產新生兒照護/每人次)、57116B(嬰兒室繼續治療照護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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