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Tw-DRGs支付通則二:各Tw-DRGs之給付,已包含當次住院屬本標準及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訂各項相關費用,特約醫療院所不得將屬當次住院範圍之相關費用移轉至門診或急診申報,或採分次住院,或除病患同意使用符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規定之特材外,另行向保險對象收取給付範圍費用,違反本項規定者,整筆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2.考量由急診轉住院之個案,其主要處置項目大部分在急診已完成,如未包括急診費用,恐低估DRG之醫療費用,本署經與專科醫學會溝通並經與醫界協商,本署計算DRG參數(如相對權重、標準給付額)時,按當次住院申報資料進行統計,並包含當次由急診轉住院之急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