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醫事服務機構)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健保法規定優先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品項。已納入健保給付品項,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醫事服務機構可向保險對象收取(特材)全額自費,惟醫療處置相關費用仍由健保給付(醫院不可向病患收取自費特材以外之自費費用),DRG點數需扣除自費特材之原健保給付特材品項之支付點數,自費特材品項由醫事服務機構自行併同醫療費用申報,特材醫令類別應申報「F-自費特材項目-不符給付規定」。
個案施行脊椎手術(屬DRG案件),特材經事前審查不符健保給付規定者,如病患要求自費使用該特材,醫院是否得予同意或需全案自費?若可,申報醫令類別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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