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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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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健保給付的特殊材料已足夠大多數病症使用,醫療院所為病患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健保有給付相同功能的特材,醫療院所就不可以要求使用其他未給付的產品。

2. 醫療院所應該要在手術或處置前2日(緊急情況除外),充分向病人解說需要自費特材的費用、產品特性、使用原因、應注意事項、副作用,與健保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之書面說明,並填寫同意書。

3. 使用自費特材,醫療院所應該要開給收據。

4. 已實施之DRG項目,有符合下列醫院可向病患收取自費特材原則,並經病患同意(自費)使用自費特材者,醫院可向病患收取全額自費特材費用:

(1)已向本署提出核價建議並經本署受理,尚在審核中、議價中或議價未完成之品項,在完成核價程序之前。

(2)已納入給付品項,但不符合健保給付規定者。

(3)經本署審議結果為不納入給付之品項。

上開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已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現在位置:首頁/藥材專區/特殊材料/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

5. 已實施DRG項目,使用自費特材,應將原DRG費用中扣除替代健保之特材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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