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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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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w-DRGs之給付符合健保法第42條同病同酬之精神。Tw-DRGs依據住院病患的診斷、手術或處置、年齡、性別、有無合併症或併發症及出院狀況等條件及臨床特性,分成不同的群組,計算不同群組的權重及每一個權重的支付點數(標準給付額)。上述群組、權重、標準給付額為全國性資料,並無層級別差異。

2.有關每一個DRG支付價格的訂定,係採用該DRG之權重乘以標準給付額,再納入基本診療加成、兒童加成及山地離島加成等校正因素,與其他國家採用的方式相近。例如德國、義大利及丹麥校正地區或行政區、法國校正醫院分類、澳洲校正醫院分類及病患疾病嚴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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