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投保單位應該在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3天內,填寫「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送交所在地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退保手續:
(1) 轉換投保單位:自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
(2) 改變投保身分:自原投保單位辦理轉出。
(3) 喪失投保資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戶籍遷出國外、外籍人士居留期限屆滿):由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
(4) 死亡:由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
(5) 失蹤滿6個月:由原投保單位辦理退保。如因遭遇災難失蹤,可以從災難發生的當天起退保。
2.保險對象由於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等原因辦理轉出手續時,原投保單位應該複印「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一份,交給保險對象帶到新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新投保單位應該注意為保險對象銜接投保和收取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