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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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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下:

(一)受僱者之薪資所得。

(二)雇主或自營業主之營利所得。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行業務所得。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如下:

(一)職業工會會員:自113年1月1日起,修正為27,470元起申報。

(二)船長公會會員:最低不得低於勞保投保薪資最高一級。 

(三)海員工會會員:依實際薪資所得申報(但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保、職保之投保薪資)。

三、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四、投保金額申報: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五、如何調整投保金額:

(一)受僱者:

1.調高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整。

2.調降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降投保金額,調整後投保金額不能低於勞保、職保之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二)雇主、自營業主及專門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所得未達最高一級投保金額: 

1.調高投保金額
請填S表〈調整投保金額申請表〉寄健保署申請調整。

2.調降投保金額(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1)公司組織之負責人:

● 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該結算申報書中營利所得項下該公司分配之股利為其營利所得),並附申報該營利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

● 當年度該公司如未分配盈餘,應檢附股東大會不分配盈餘紀錄,如無該紀錄,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切結盈餘不分配。

● 如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未影印留底,應向該管國稅局稽徵所申請影印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憑單。

(2)採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獨資事業,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3)採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合夥契約影本。

(4)採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應檢附稅捐處每三個月開立1次之最近一期「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應檢附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6)新開業尚無前述證明文件者,得以聲明書方式辦理。

六、投保金額調整下限:

(一)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105年5月1日起為45,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二)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前款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或屬於自營業主者,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113年1月1日起為38,2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

(三)申報之投保金額均不得低於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月提繳工資及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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