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對象裝配義肢,以收載於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義肢品項為原則;其自願裝配之義肢,超出本保險給付之費用部分,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
二、給付範圍如下:
(一)診察(包括鑑定、檢測及會診)
(二)義肢之給與及訓練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給付範圍不包括義肢之維修費用。
三、給付次數:同一部位之義肢裝配,以給付一次為限。但十八歲以下保險對象同一部位之義肢裝配,得依醫師之處方,每二年給付一次。
四、「義肢(健保全額給付及自付差額)」等34類特材收載品項706項自106年4月1日起刪除,另依功能類別,不分廠牌編列特材代碼(後2碼以「ZZ」編列),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4條:屬本標準所列不分廠牌別編列代碼之特殊材料者,藥物許可證之持有廠商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無須向本署建議收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按其所提供之特殊材料類別,不分廠牌,依本標準所列代碼申報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