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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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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健保的資源有限及使用者付費,本署內部研議依健保法第43條採「定率制」計收部分負擔之可行性,並參酌現行整體保險對象就醫情形,同時考量經濟弱勢民眾及重症病患之就醫權益,並須研訂部分負擔上限以為配套。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規定,保險對象於門診或急診就醫,收取的部分負擔金額為醫療費用的20%,未經轉診至不同層級醫院需自付30%至50%。惟目前係依同法條第3項採定額方式計收,整體部分負擔比率約11%,相較法定比率20%偏低,以致部分團體批評本署未依法行政。然本署基於行政職責曾分別於101至104年皆提案至全民健康保險會研議回歸健保法第43條規定,但皆未獲共識而緩議。

部分負擔的調整,事涉民眾權益,必需通盤考量並進一步邀集各界代表進行審慎評估及公開討論,涉及修法時,尚須經法定程序後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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