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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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個人綜合所得有7成來自薪資所得,而舊制健保僅以經常性薪資所得計算保費,形成過度依賴薪資所得者的不公平情形。是以,二代健保法,在現有財源基礎及保險費計收方式之外,對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保險費之其他所得,擴大費基為「補充保險費」之財源,使財務負擔不限於投保單位給付之經常性薪資,朝向社會整體負擔更公平的方向發展。
2.二代健保的財務改革是為使負擔更趨公平,並兼顧財務平衡,拉近相同所得者之保險費負擔。例如以全年所得同為56萬元之受僱者,二代健保實施後,應繳納保險費說明如下:(110年1月1日起一般保險費率5.17%、補充保險費率2.11%)
<案例一>林君月薪3萬元,全年累計獎金20萬元
全年所得56萬元
● 一般保險費
470元(投保金額30,300元)
● 補充保險費
逾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78,800元,應繳補充保險費1,663元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470元×12月+1,663元=7,303元
<案例二>陳君月薪4萬元,全年累計獎金8萬元
全年所得56萬元
● 一般保險費
622元(投保金額40,100元)
● 補充保險費
未逾投保金額4倍,毋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二代健保全年繳交健保費
622元×12月=7,464元
3.依健保法第31條第l項第l款規定,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故不論高薪或低薪獎金,均以超過投保金額4倍部分為費基,亦即逾4倍投保金額為起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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