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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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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補充保險費<兼職所得>
標題: 單位僱用加保於內政部之研發替代役為員工,其薪資來源分別為內政部及單位,單位發放薪資時,該補充保險費應如何計收?
回覆內容: 1.內政部役政署表示:研發替代役役期3年,第1年由內政部加保及支薪,第2年起由用人單位加保及支薪。
2.依健保法第31條所規定,保險對象領取非所屬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單次給付金額達一定金額時 (103年8月31日以前,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103年9月1日起改為單次給付金額達基本工資),單位於給付時,應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研發替代役於服役第1年內,如用人單位另發給薪資,應依前述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
更新日期: 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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