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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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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主旨 公告修訂14.5.人工淚液之藥品給付規定。
發文字號 健保審字第1130671407號
依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1條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公告事項

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六編第八十三條之藥品給付規定第14節眼科製劑14.5.人工淚液」部分規定,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如附件1。

發文日期 11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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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給付規定修訂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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