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 112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112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0 歲至 6 歲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試辦計畫」及「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12歲至18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試辦計畫」,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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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修訂「 112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計畫」、「 112 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0 歲至 6 歲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試辦計畫」及「112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12歲至18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試辦計畫」,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醫字第1120102170號 |
依據 | 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6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040號函。 |
發文日期 | 112-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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