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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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醫字第 1110663632號 |
發文日期 | 11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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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共照試辦方案(111.12.1修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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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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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安寧共同照護試辦方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醫字第 1110663632號 |
發文日期 | 11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