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自即日起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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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公告修正「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自即日起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醫字第1110661674號 |
依據 | 「111年度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第十三點規定及111年5月24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牙醫門診總額111年度第2次研商議事會議」會議決議。 |
公告事項 | 旨揭方案之執業計畫診所及巡迴計畫醫療團皆得提供「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 12歲至 18歲青少年口腔提升照護試辦計畫」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四項「高齲齒率患者氟化物治療」診療項目 (P7301C)服務。 |
發文日期 | 111-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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