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零年五月二日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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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零年五月二日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審字第1110670081號 |
公告事項 | 刊登日期:111.05.06 |
發文日期 | 11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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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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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零年五月二日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審字第1110670081號 |
公告事項 | 刊登日期:111.05.06 |
發文日期 | 11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