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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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10104280號 |
發文日期 | 11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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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作業要點」1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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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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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補助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費用作業要點」,並自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發文字號 | 健保財字第1110104280號 |
發文日期 | 111-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