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保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第39條出國停、復保之規定,主要是考量長期停留海外的國人,不能像在臺灣居住的國人,可以隨時到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而且大多數都在當地自費就醫或另外購買當地醫療保險,健保的保障與國內民眾差異太大,負擔一樣的保費並不公平。又僅是為了看病而專程搭機回國,應該只是極少數個案,由健保署之統計,為短期復保者支出之醫療費用,與收取的總保險費,僅4千萬元之差距。如因極少數人的行為而取消停、復保制度,反而影響到多數循規蹈矩,並未濫用健保資源的民眾之正當權益。
2.因此,鑒於各界對於出國停保制度之兩極化意見,故採取折衷方案,微調原停、復保規定,長期出國的民眾,依舊可以選擇辦理停保,不過制度上不再允許僅僅復保一個月就再次辦理停保,而是必須至少復保三個月,讓健保收取的復保期間保險費,足以支付復保期間的醫療費用,以杜絕停保制度侵蝕健保資源的疑慮,在公平性與合理性之間找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