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薪資所得」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2.「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
薪資與執行業務所得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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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1.「薪資所得」指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 2.「執行業務所得」指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