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解決藥價差,自健保開辦以來,健保局即持續依據藥價基準規定,辦理藥價調整措施,以使藥價合理化。惟為使醫、藥雙方之交易行為能透明、公平、合理,同時助於藥價調查時可取得正確藥品市場交易資料,故健保局擬具健保法修正草案,規範領取保險藥品費用超過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藥品交易時,應依主管機關應訂定之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藥商簽訂書面契約。
二、 對於藥價調整之金額,未來將建議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依5-3-2原則,將結餘部分,運用於支付標準調整、新藥之給付、品質及總額點值之提升,另為使藥價調降之利益也能回歸民眾,健保局並將與醫界協商,使全民獲益。
三、 上述契約規範之精神,將著重於在藥品價格調降,且新核定藥價低於契約單價時,醫、藥雙方得重新議價,或者經藥商通知且經過6個月後,方可終止該品項之交易,故不會發生藥商得書面隨時終止契約之情形。另在契約期間內,考量就受影響之品項給予醫院5%之加成費用。
推動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讓藥品交易更透明、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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