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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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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院所向民眾收取特材自付費用,應符合「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2.醫療院所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優先使用健保給付之特材。健保有給付相同功能的特材,醫療院所就不可以要求使用其他未給付的產品。

3.醫療院所使用「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之特材,其收費標準應依醫療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並應開給收據。

4.上開「全民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表(下稱品項表)」之品項名稱、品項代碼及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已公布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首頁/健保服務/健保藥品與特材/健保特殊材料 健保特材品項查詢/健保尚未納入給付特材品項)。

5.醫療院所原則上應該要在手術或處置前2日(緊急情況除外),充分向病人解說特材自付費用、產品特性、使用原因、應注意事項、副作用,與健保給付品項之療效比較之書面說明,並填寫同意書。

6.醫療院所於申報DRG並使用未納入給付特材時,應扣除被品項表特材替代之健保給付特材之支付點數,且應併同醫療費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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