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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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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界擔心實施DRG支付制度,醫療院所會篩選病人,使得重症病患會成為人球,其實保險人已設計配套措施如下:

(1)重症疾病不納入DRG範圍內,如癌症、精神病患、血友病、愛滋病、罕見疾病及凡是住院天數超過30天者、使用ECMO個案、臟器移植併發症及後續住院、安寧療護、使用主動脈氣球幫浦個案、高危險生產個案以及同時施行骨盆腔多器官重建手術個案。

(2)反映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因設置基準的差異,層級間基本診療章支付點數有所區別,對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醫院支付有基本診療加成。

(3)以兒童加成方式係反映支付標準兒童加成規定及保障兒童於Tw-DRGs實施後各段年齡總體成長15%。

(4)醫院收治病人整體之疾病嚴重度>1.1以上者,按嚴重程度,其DRG支付定額給予1-3%不同加成。

(5)如果實際醫療點數超過DRGs的上限臨界點,超過上限之醫療點數仍支付八成。另18歲以下先天性疾病之實際醫療點數超過DRGs的上限臨界點,則全額支付。

(6)個案使用化(放)療之診療及藥費;使用呼吸器個案、施行洗腎個案之洗腎費用、雙胞胎第二人次之新生兒照護費等費用,以及特定範圍之生物製劑以論量計酬方式申報。

2.保險人為保障民眾權益,避免醫療院所為減少醫療成本提前讓病患轉院或出院,對提早轉院或自動出院個案,會依其住院日數及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是否合理有不同的支付。

3.為防止病患權益受影響,保險人將會訂立監控指標,例如:出院後再回來急診比率、出院後重覆入院比率等,以觀察病人是否被迫提早出院,違規情節嚴重者可以停約,並將處分結果提供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做為醫院評鑑之參考。

4.透過專業審查以確認醫療服務適當性。

5.即時監測,處理民眾申訴案件,確保民眾就醫權益,視情形依特約管理辦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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