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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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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在停保原因消失後,由投保單位填寫「復保申報表」一份,送交健保署分區業務組辦理復保手續:

1. 出國6個月以上停保者,以返國之日為復保日。如短期需再出國,應自返國復保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

2. 出國未滿6個月即返國者,應該註銷停保,並補繳停保期間的保險費。

3. 宣導單張-瞭解健保停復保 出國安心沒煩惱  [PDF]

4. 【停復保案例說明】
105.01.01辦理停保,105.09.01返國停留20天,預定105.09.21再次出國6月個月以上,並欲選擇停保者:
105.01.01 出國申請停保=>停保日為105.01.01
105.09.01 返國=>復保日為105.09.01
105.09.21 再次出國=>上次復保日(即105.09.01)起算滿3個月(即105.12.01)為再次申請停保之生效日,應繳納105年9~11月3個月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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