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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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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表件及時程
服務項目 應備表件 所需時間
健保卡
  1.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包含其他由政府機關(構)核發且載有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證件亦可)。【委託申請案件,應備雙方之身分證正本】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是指下列文件之一
    (1)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未申領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2)中華民國護照。
    (3)中華民國汽(機)車駕駛執照。
    (4)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之居留證明文件。 2.身分資料變更或健保卡遺失、毀損、更換照片等原因:
  2. 近年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表情自然不誇張)相片乙張,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資辨識人貌。
  3. 會核對加保歷史資料。
  4. 換、補發者(遺失、毀損、身分資料變更、更換健保卡照片)須付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亦可持信用卡繳200元(須自付手續費)】。
  5. 提供現場免費簡易拍照服務,惟照片恕不提供修圖服務。除現場拍照,提供e-mail、光碟傳送方式。
  6. 卡片不良(如晶片、膠膜脫落)或「就醫時卡片無法讀取」等原因申請健保卡換發,另需攜帶原健保卡。
20-30分鐘
補開繳款單或投保單位明細表

申請補開個人繳款單,需出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他人申請者,需出示委託人及代理人二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申請投保單位繳款單,需備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投保單位之委託書。
申請投保單位明細表,需備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及投保單位大、小章或委託書。

5-10分鐘
分期付款辦理地點
個人: 1樓
投保單位: 3樓

*個人:條件:積欠保費及滯納金達2千元以上
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現金 (委人代辦者,亦需代辦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印章)
*投保單位:條件:積欠保費及滯納金達3萬元以上
負責人身分證、公司章、負責人私章、現金、支票
(委人代辦者,亦需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15-60分鐘
投保單位成立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成立申報表(A表)。
保險對象轉入申報表。
投保單位大、小章。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司、行號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雇主投保金額低於182,000元者,請檢附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其他舉證文件。

5-20分鐘
投保單位停(歇)業
  1. 主管機關核准停(歇)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保險對象轉出申報表(L表)。
  3. 投保單位大、小章。
5-10分鐘
投保單位停(歇)業
  1. 主管機關核准停(歇)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保險對象轉出申報表(L表)。
  3. 投保單位大、小章。
5-10分鐘
投保單位停(歇)業
  1. 主管機關核准停(歇)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2. 保險對象轉出申報表(L表)。
  3. 投保單位大、小章。
5-10分鐘
承保異動申報
  1. 異動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2. 投保單位大、小章及經辦人印章並註明聯絡電話。
5-10分鐘
投保金額調整
  1. 投保金額調整表(S表)。
  2. 投保單位大、小章。
  3. 申請調降,請附最近三個月薪資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4. 雇主投保金額申請調降低於182,000元者,請檢附負責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10分鐘
重大傷病證明申請
  1. 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2. 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診斷病名欄,應加填國際疾病分類碼)。
  3.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案件,應備雙方之身分證正本)
  4. 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5. 其他應檢附資料請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各項疾病檢附資料項目參考表

※現場臨櫃申請者,請盡量攜帶健保卡

5-10分鐘
重大傷病證明補發
(毀損、遺失、基本資料變更)
  1. 申請書。
  2.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案件,應備雙方之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受託人可簽名)
  3. 重大傷病持有人死亡,請檢附死亡證明書及親屬證明,並於申請書上述明用途【非現場補發證明,會另行寄發】。
  4. 申請人未成年時,需另附戶口名簿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正本。
 
義肢給付
  1. 義肢給付申請書。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如為義肢公司代申請,需有委任書。
10分鐘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
  1.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表。(就醫6個月內)
  3.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住院案件需附出院病歷摘要)【於臺灣地區內的特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不需檢附診斷書】
    註:大陸地區住院天數≧5天者,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診斷書須先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後再提出申請。
  4. .國外案件須檢附護照貼有相片頁及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如為自動通關者請註明於相片頁(委託他人申請者另需附委託書)
    註:國外案件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診斷書、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或其他相關證明等)非中、英文者,請檢附中文翻譯本(以上書據若非中、英文,不必一定要請翻譯社翻譯,可自行在空白處翻譯後由個人簽名及蓋章,以示證明亦可。)
  5. 存摺封面影本。(選擇以支票方式退費者免附)
  6. 若由法定代理人或受託人代為申請,請申請人必須簽章並提供受託者身分證明影本註:未滿20歲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本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申請,並附死亡證明文件、死亡繼承聲明書及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
  7. 外籍人士需檢附居留證影本。
  8.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0-20分鐘
民眾書面陳情
  1. 首長信箱。
  2. 來函。
  3. 全球資訊網電子郵件信箱。
3天

註:金融機構駐署代收保險費、滯納金。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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