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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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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各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如下:

一、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以其服務機關、學校、事業、機構、雇主或 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
二、 第三類被保險人,以其所屬或戶籍所在地之基層農會、水利會或漁會為 投保單位。
三、 第四類第一目被保險人,以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第四類第二目被保險人,以內政部役政署為投保單位。
第四類第三目被保險人,以法務部及國防部指定之單位為投保單位。
四、 第五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以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投保單位。但安置於公私立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被保險人,得以該機構為投保單位。
五、 第六類第二目被保人及其眷屬,經徵得共同生活的其他類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同意後,以其為投保單位;但保險費應依地區人口身分分別計算。
六、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的受僱者,及其他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退休後無職業且無配偶或子女可依附投保者,得以第六類第二目身分參加本保險,並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得以原投保單位為投保單位;但是保險費應依地區人口保險費分別計算。
七、 第六類第二目被保險人設籍於政府立案的宗教機構者,得以該宗教機構或所屬當地宗教團體為投保單位。
八、 在政府登記有案的職業訓練機構或考試訓練機構之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以該訓練機構為投保單位。但接受訓練未超過3個月者,得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九、 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公、民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有一定雇主的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經徵得原投保單位同意,可以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
十、 保險對象沒有喪失原有投保資格,從事不超過三個月的短期性工作時,可以原投保資格在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十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除可自行成立投保單位外,亦得以所屬公會為投保單位。
十二、 持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在學僑生,外籍生以就讀學校為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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