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NHI_LOGO

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

投保單位之基本資料(證照地址、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請依下列規定事項辦理:

一、應填表件: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報表 (僅需就申請變更之項目填寫正確之資料,未變更之項目請勿填寫,並請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章戳) 。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影本):

(一)申請變更通訊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不需檢附證件。

(二)申請變更營業證照(登記)地址、投保單位名稱:
應檢附主管機關(經濟部、各縣市政府建設廳局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新核發之證照文件影本,各投保單位應附之證件影本如下:

● 公司: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 行號:應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 工廠: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礦場:應檢附礦廠登記證

● 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廠:應檢附登記證書

● 交通事業:應檢附運輸業許可證或有關證明文件

● 民營公用事業:應檢附事業執照或有關證明文件

● 私立學校、新聞事業、文化事業、公益事業、合作事業、農業、漁業及各業人民團體:應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之雇主:應檢附僱用契約書或證明文件

● 前項以外之投保單位(含各業之人民團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如律師、會計師…等):
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稅捐稽徵處或國稅局稽徵所)核准變更登記之文件或扣繳單位變更登記通知書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或登記文件。

(三)申請變更負責人:

● 除應檢附前項之核准變更證照文件影本外,應再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變更生效日以證照變更日為生效日。

● 新舊負責人加保及投保金額調整相關事項:

(1)新負責人:

A.新負責人原如以第二、三、六類或眷屬身分投保,而非另有主要工作(於其他單位以員工或雇主身分投保),請檢送「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投保申報表」,辦理轉入,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於其他單位以員工身分加保者,請檢附在職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

B.若新負責人原本為該投保單位之受僱員工,應自行舉證申報投保金額,未舉證申報者,應按最高一級申報 (目前為219,500元),若未達最高一級舉證申報者,請填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S表)及雇主調降投保金額聲明書申報調整,如非當年度變更者須再檢附:

a.公司: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申報該「營利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當年度若未分配盈餘,應檢附股東大會不分配盈餘紀錄,若無,則於申報書上聲明盈餘不分配。

b.行號: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如尚未核定,則請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為合夥者,另附合夥契約影本。小規模營利事業:稅捐處每3個月開立一次之『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

c.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文教事業單位:
最近年度國稅局核定之「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經國稅局加蓋收件章之結算申報書(應含有課稅所得之細項資料)。

**新負責人投保金額調整注意事項

● 投保單位僱用被保險人數在5人以上(含5人)之負責人舉證申報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最高等級(勞保自105年5月1日調整為45,800元)及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詳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

● 僱用員工人數未滿5人之負責人舉證申報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全民健康保險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被保險人之平均投保金額(113年1月1日調整為38,2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2年1月1日起為33,300元)為限。(詳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新負責人名下眷屬可選擇改依附保費較低之被保險人投保,以減輕保費負擔。

(2)舊負責人:

A.變更後未繼續於原單位上班,請填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L表)自變更生效日轉出,改以其他適當身分銜接加保。

B.變更後仍在原單位上班,本署僅將其身分變更為一般員工身分,投保金額不變;若需調整投保金額,請填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S表)。

三、變更生效日:證照(登記)地址、投保單位名稱及負責人變更,以證照變更日為生效日。

發布日期
更新日期
瀏覽人次
1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