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繳交2年內、彩色、正面、脫帽、未戴有色眼鏡、頭部完整不可裁切,相片乙張,相片不得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及鏡像相片等,足資辨識人貌。亦得繳交數位相片。
規格如下:
- 相片採2吋「大頭照」,高品質且無墨跡或摺痕。
- 對焦須清晰、鮮明,臉部占據整張相片面積的70%至80%。
- 五官清晰,臉部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雙眼張開,不得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臉型輪廓,不得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
- 眼睛應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相片自然顯現出皮膚之色調,拍攝之背景以淺素色為原則,拍照光源須均勻,不得有影子或閃光反射在臉部。
- 配戴眼鏡者,眼睛須清楚呈現,不得有閃光反射在眼鏡上,且不得佩戴有色眼鏡(但視障者得佩戴有色眼鏡),鏡框或鏡架不得遮住眼睛任一部分。因宗教因素須戴頭巾者,相片人貌之五官從下巴底部至額頭頂端及臉部兩側輪廓,必須清楚呈現。
- 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當事人之影像,不得有椅背、玩具或其他人之影像。
- 有難以提供符合規格相片之特殊情形,經本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如係繳交數位相片,其規格除須符合上揭規定外,其相片影像電子檔規格限定jpg、jpeg、gif及png檔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附註:
- 留長髮者,其瀏海以不得遮蓋眉毛及臉部五官為原則;鬢角不遮蓋耳朵;另外,未限制不得蓄鬍鬚。
- 未限制不得綁頭髮或染髮。若因疾病而化學治療者,或因個人體質而頭髮稀少者,未限制不得戴假髮。
- 不得刻意遮蓋眼、鼻、口、臉、眉、兩耳等臉部五官或輪廓。
- 「臉部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指表情自然不誇張,未限制不得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