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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業務組

健保署與6個分區業務組提供在地化的服務,各縣市共設立7個聯合服務中心及22個聯絡辦公室

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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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醫療核退須知
情 況 檢附書據 申請方式 申請期限
於臺灣地區內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 住院案件者:出院病歷摘要。
  • 其他(詳註二至註六)。
自行向就醫院所所在地之轄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門、急診當日及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起六個月內
暫行停止給付期間,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臺灣地區內)。 費用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
於臺灣地區外就醫者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非英文,應檢附中文翻譯。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如非英文,應檢附中文翻譯。
  • 住院案件者:出院病歷摘要,如非英文,應檢附中文翻譯。
  • 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 其他(詳註二至註六)。
自行向投保所在地之轄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門、急診當日及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起六個月內
暫行停止給付期間,於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臺灣地區外) 費用繳清之日起六個月內
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因不可歸責之事由者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 其他(詳註二至註六)。
自行向就醫院所所在地之轄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門、急診當日及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出海作業船員為返國入境起六個月內
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所定上限規定者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但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得免檢具。
  • 其他(詳註二至註六)。
自行向第一次就醫院所所在地之轄區業務組提出申請。 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註一: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者,其當次住院免自行負擔費用;如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始經確定診斷屬於重大傷病,並據以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其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及出院後之相關門診,亦免自行負擔費用。另就醫(或出院)月份係當月者,請於當月月底前逕向醫療院所洽詢退費事宜。

註二:保險對象如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另需檢付繳款單收據聯影本。

註三:核退醫療費用受款人非本人者,應另檢附證明文件: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另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
(二) 本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申請,並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法定繼承人聲明書及死亡證明文件。

註四:委託他人申請或保險對象未入境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委託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註五:就醫持收據影本者,應由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並出具聲明書及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已整併至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註五之一:境外就醫持電子收據者,請提相關文件佐證,無法提供者,請出具無法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聲明書。

註六:出海作業之船員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註七: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病自墊醫療費用部分負擔核退案者,請填妥核退申請書並檢附書據,逕向勞工保險局申辦(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02)2396-1266)。

註八:自99年4月1日(住院出院日)起,保險對象申請核退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另出院日不計,即100年1月1日住院,100年1月6日出院,計住院5日)以上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案件, 及保險人實務作業認定有查證必要之案件,所須檢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診斷書,當事人必須先在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絡電話:02-25335995)申請驗證,完成驗證之文書,始予採認。

註九:如保險對象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國境,且無至查驗櫃檯補蓋當次入出境查驗章戳,無法以護照影本為當次入出境證明文件者,可擇一下列方式辦理:

1.檢具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

2.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利用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線上申辦系統列印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檢具護照首頁影本,並於該影本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檢附書據處,註明採「自動通關查驗系統」入出國境。

◎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掛號費、診斷書費或不符適應症之檢查和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之藥品及檢驗等,並不在核退範圍內,故不能向健保署申請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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